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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前一人数罪的,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数罪并罚是指对犯有两个以...
数罪并罚是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的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的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只有在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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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 1、吸收原则,即重罪吸收轻罪,重刑吸收轻刑; 2、合并原则,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附加刑与独立刑都应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如上诉不加刑。
我国《刑法》第69条第3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这表明,对于主刑和附加刑,我国刑法采用合并原则。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有附加适用与单独适用两种情形。这里说讲的“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是指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形。由于这种附加刑与主刑可以并存,因而主刑的适用并不排斥单独适用的附加刑的执行。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实行主刑与附加刑的并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所遵循的标准.在一个人犯的数罪中,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被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的,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的原则,即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的刑期.在数罪中判处附加刑的,仍需执行附加刑,这里采用的原则是合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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