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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事先拟定的“禁带酒水”告示,应定性为格式条款。商家制定的这一格式条款明显属于“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侵犯“消费者三权”...
谢绝自带酒水违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带酒水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消费者对自带的酒水与商家提供的酒水在经过比较后所作出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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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餐厅、酒吧等经营场所,经常可以看到“本店谢绝自带酒水”之类的告示,有的餐厅虽然不限制自带酒水,但是会对自带酒水者收取一定的“开瓶费”。谢绝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的做法明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相关告示和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即所谓的“霸王条款”。因为经营者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告示,侵害了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谢绝自带酒水是迫使消费者购买高价酒水,是一种强制性的交易行为,剥夺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餐厅出售的酒水价格不公平,属于暴利;经营者收取的“开瓶费”,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等值,有失公平,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的规定。
饭店禁止自带酒水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如果你们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可以这样做,告知经营管理者,禁止自带酒水这样的规定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属于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
饭店禁止自带酒水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如果你们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可以这样做,告知经营管理者,禁止自带酒水这样的规定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属于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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