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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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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早在一九九一年的时候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自然人,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当时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显然是双方的借贷合同是无效的,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一法律规定不但没有消除企业间借贷,相反企业之间借贷甚至越来越多。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对于企业之间的借款贷款等采取限制性的承认有效,即如果不违反该解释第十四条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那么企业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依法就属于是有效合同。但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还要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企业的借贷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1、企业之间原则上是不准发生借款业务。虽然现在普遍存在这一现象。 2、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理由如下:(1)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2)199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3)199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目前,法院的基本审判实践仍然根据法复〔1996〕15号批复的规定对企业拆借案件作保守审判。所以,只能要回本钱,利息法院不会支持的
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对于企业借款合同效力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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