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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28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非法持有枪支,法律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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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性质上来看,枪支鉴定属于物证类司法鉴定。就目前而言,我国枪支鉴定的唯一国家法律乃是1996年的《枪支管理法》。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枪形物”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必须其发射物具有“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之特征,也即要具有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杀伤力”。 但是,《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枪支杀伤力的定义含混,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尤其“致人伤亡”难以确定其外延。一般而言,“伤”指伤害,包括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亡”指死亡。显然,从致轻微伤到致死,范围极大。因此,“枪支”杀伤力的范围极大,且不具确定性。 从法律上看,轻微伤不是典型的刑法意义上的“伤害”。即使是从轻伤害到重伤害之间,也具有较大的幅度空间。因此,《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枪支认定标准太过抽象,不具有操作性。 由于《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定义含混模糊,难以作为鉴定标准援引,导致《枪支管理法》自1996年发布至2001年之间的较长时间内,对于涉枪犯罪的枪支鉴定,“通常都是由有关专业人员经验或采用近乎‘手估目测’的方法检验”。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意见主观随意性大,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甚至相同机构不同鉴定人对同一鉴定对象往往得出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
根据《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枪支指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钢珠枪。弹药指上述枪支使用的弹药。就目前我市开展的收缴整治枪爆物品行动而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依法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中明确指出,“本通告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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