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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枪判几年?

2022-08-08
从性质上来看,枪支鉴定属于物证类司法鉴定。就目前而言,我国枪支鉴定的唯一国家法律乃是1996年的《枪支管理法》。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枪形物”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必须其发射物具有“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之特征,也即要具有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杀伤力”。 但是,《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枪支杀伤力的定义含混,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尤其“致人伤亡”难以确定其外延。一般而言,“伤”指伤害,包括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亡”指死亡。显然,从致轻微伤到致死,范围极大。因此,“枪支”杀伤力的范围极大,且不具确定性。 从法律上看,轻微伤不是典型的刑法意义上的“伤害”。即使是从轻伤害到重伤害之间,也具有较大的幅度空间。因此,《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枪支认定标准太过抽象,不具有操作性。 由于《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定义含混模糊,难以作为鉴定标准援引,导致《枪支管理法》自1996年发布至2001年之间的较长时间内,对于涉枪犯罪的枪支鉴定,“通常都是由有关专业人员经验或采用近乎‘手估目测’的方法检验”。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意见主观随意性大,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甚至相同机构不同鉴定人对同一鉴定对象往往得出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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