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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贷款中,抵押当事人,银行和借款人应在房屋产权证收押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权属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
房地产抵押登记基本程序如下: 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4.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在抵押贷款中,抵押当事人,银行和借款人应在房屋产权证收押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权属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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