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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受理协助户口迁移是如何的?你们可以解释吗?

2022-0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按照上述规定,申报、迁出户口均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属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责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在房屋买卖纠纷中,法院无法判决迁移户口,只追究卖房人的违约责任。如果登记人不同意迁出户口或不具备迁出户口,或者涉案房屋有其他无法落户的情况,法院可以受理协助户口迁移买房人仅能依据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主张相应的违约金,无法要求法院判决他人迁出户口或判决其迁入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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