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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八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没收程序管辖法院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二百八十三条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一般来讲,单纯考虑借条这个东西,是个孤证的,要看双方质证的结果。 除了借条,要查证的因素还有:借款过程,借款用途,资金交付过程,催讨过程等。 双方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明,且对借条有疑问的,法院怎样认定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会询问是否提交文字鉴定。鉴定的方法并不是仅仅鉴定文字是否正确,而是要根据文字走向等辨认是否同一人书写,这个牵扯到笔迹鉴定学的内容,就不展开了。 另外,如果甲方提出借条,乙方不承认,并且损毁证据,就默认甲方所提交的证据为真实,这个是证据规则的规定。
【1】法院执行庭法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2】法院执行庭法官有权向银行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 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3】法院执行庭法官有权扣留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费用。 【4】法院执行庭法官有权力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 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5】法院执行庭法官对于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可以签发搜查令。 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发布搜查令, 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6】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 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 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 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7】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8】上述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章《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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