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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收到主管机关交办的外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后,应当依法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或者妨碍执行的情形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办案机关在执行请求过程中,应...
请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请求机关的名称;(二)被请求移管的被判刑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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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部门是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审核向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审查处理对外联系机关转递的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承担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工作。在移管被判刑人案件中,司法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主管机关职责。办理刑事司法协助相关案件的机关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办案机关,负责向所属主管机关提交需要向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执行所属主管机关交办的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对外联系机关负责提出、接收和转递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处理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同意协助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一)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二)外国充分保障了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权利;(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可供执行的财物;(四)请求书及所附材料详细描述了请求针对的财物的权属、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信息;(五)没收在请求国不能执行或者不能完全执行;(六)主管机关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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