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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或者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向外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主管机关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
被判刑人移管回国后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诉,应当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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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或者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提供的文件和证据材料,按照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和认证事宜。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向外国请求安排、鉴定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证人、鉴定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助于确认证人、鉴定人的其他资料;(二)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目的、必要性、时间和地点等;(三)证人、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对证人、鉴定人的保护措施;(五)对证人、鉴定人的补助;(六)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办案机关收到主管机关交办的外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后,应当依法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或者妨碍执行的情形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办案机关在执行请求过程中,应当维护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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