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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如何确定经济补偿金数额?

2024-12-18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则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则需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 对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 对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说,某职工2005年6月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取得经济补偿金80000元,该职工在此单位工作时间为8年,故该职工就此一次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 首先按照国税发(1999)179号文件,计算出个人的月工资收入(视为月收入): 月工资收入:(80000-14063×3)÷8=472 6.38(元) 2. 然后计算当月的个人所得税: 月应纳税额:(472 6.38-1600)×15%-125=34 3.9(元) 3. 最后计算该职工工作8年(视为8个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应纳税款=34 3.9×8=275 1.2(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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