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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原单位领取医疗保险存折后私自盗存折中的钱 详情:离职后,原单位领取我的医疗保险存折后,未交给我,而私自盗取折上的钱(其间我数次向其索要,但答复未领取或查询后回复,一直没有给我 消息,直到2009年3月25日新单位要办理转移,在医疗保险处(桃花街)发现原单位已经于2008年5月8日领取存折医疗账户领取证明,且经中国银行( 胜利路)证明2008年5月9日领取存折,折里余额只有8分钱了.注:原单位在芝罘区交纳的保险,新单位要转到市里,).医疗保险处已为我开出领取 人证明并盖章. 其它情况: 1.原单位交保险的时间是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共5个月.试用期未交保险. 2.我于2007年8月14日至2008年5月6日在该公司上班.其中2007年8月14日签订试用合同,时间为2007年8月14日至2007年11月14日,为期3个 月.2007年11月15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间为2007年11月15日至2008年11月15日. 3.2008年5月6日该单位以工作失误为由胁迫我填写离职申请,强行终止合同.结算工资时,该单位只结算4月份工资,5月份1号至6号工资未予结算. 4.在签订正式合同时,该单位拿出两种合同来签,一个是注明月工资1600元,另一种是交保险用的,当时未注明工资,后发现两份工资标明不一致. 我需要申请的权益: 1.要求偿还医疗保险存折上的钱和相应的利息,对该单位盗窃行为表示强烈谴责,要求严肃处理,保留追究其盗窃行为的权利. 2.试用期时间过长,且未交保险,要求补交或补偿. 3.强迫中止合同,要求补偿至少一个月工资1600元. 4.该单位签订两份劳动合同,以欺瞒交纳保险,要求严肃处理. 举证材料: 1.医疗保险处开出领取证明 2.试用期合同,和正式合同的一种. 3.身份证(原来办理时是老身份证15位,现在是新身份证18位.以上可以是复印件和原件. 以上是我的详细情况,请各位律师帮我分析一下,我要申请的权益是否合理,我举证的材料还需要什么.
医保存折领取的流程是: 1、向单位经办人提交缴纳医保的有关材料(医保缴费证明、个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参保凭证等); 2、单位经办人前往人社部门医保窗口办理证明,个人不能直接领取,只能由单位统一领取。 3、医保窗口审核是否具备申领条件(当事人是否是首次参保,是否正常缴费3个月以上); 4、审核通过后,通知去银行去办理存折。《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八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领取医疗保险存折的过程如下:1。向单位经办人提交医疗保险缴费相关材料(医疗保险缴费证明、个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保险凭证等);2、单位经办人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窗口办理证明,个人不能直接领取,只能由单位统一领取。3、医疗保险窗口审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双方是否首次参加保险,正常支付3个月以上);4、审核通过后,通知银行办理存折。《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60岁以上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由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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