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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银联卡功能,只要持卡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社保卡到发卡行柜面激活,就可以办理存取款,余额查询,水电费缴纳等,也可以在自动取款机上存取款等金融业务,如果是在职职工,单位就可以进行五险一金的缴纳,工资绩效的发放都经过社保卡。如果是在职职工,社保卡中每月都会有个人医疗费用的返还,持卡人凭卡可以到定点药店刷卡买药,总之,现在的社保卡是一卡双用,既可以当银联卡用也可以当医保卡用,而不存在所谓的医保存折。北京地区的有存折和社保卡的,每个月会返一部分钱到存折里,是北京银行的,可以拿着去北京银行取款。如果现在没有拿到医保存折,建议去社保局咨询相关情况,看那里能否开具相关证明,然后再去银行补办。直接去北京银行,问能否直接办理储蓄卡,然后绑定医保存折,正常情况下是可以的,绑定之后每个月存折里的钱会自动转入储蓄卡。
起因:原单位领取医疗保险存折后私自盗存折中的钱 详情:离职后,原单位领取我的医疗保险存折后,未交给我,而私自盗取折上的钱(其间我数次向其索要,但答复未领取或查询后回复,一直没有给我 消息,直到2009年3月25日新单位要办理转移,在医疗保险处(桃花街)发现原单位已经于2008年5月8日领取存折医疗账户领取证明,且经中国银行( 胜利路)证明2008年5月9日领取存折,折里余额只有8分钱了.注:原单位在芝罘区交纳的保险,新单位要转到市里,).医疗保险处已为我开出领取 人证明并盖章. 其它情况: 1.原单位交保险的时间是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共5个月.试用期未交保险. 2.我于2007年8月14日至2008年5月6日在该公司上班.其中2007年8月14日签订试用合同,时间为2007年8月14日至2007年11月14日,为期3个 月.2007年11月15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间为2007年11月15日至2008年11月15日. 3.2008年5月6日该单位以工作失误为由胁迫我填写离职申请,强行终止合同.结算工资时,该单位只结算4月份工资,5月份1号至6号工资未予结算. 4.在签订正式合同时,该单位拿出两种合同来签,一个是注明月工资1600元,另一种是交保险用的,当时未注明工资,后发现两份工资标明不一致. 我需要申请的权益: 1.要求偿还医疗保险存折上的钱和相应的利息,对该单位盗窃行为表示强烈谴责,要求严肃处理,保留追究其盗窃行为的权利. 2.试用期时间过长,且未交保险,要求补交或补偿. 3.强迫中止合同,要求补偿至少一个月工资1600元. 4.该单位签订两份劳动合同,以欺瞒交纳保险,要求严肃处理. 举证材料: 1.医疗保险处开出领取证明 2.试用期合同,和正式合同的一种. 3.身份证(原来办理时是老身份证15位,现在是新身份证18位.以上可以是复印件和原件. 以上是我的详细情况,请各位律师帮我分析一下,我要申请的权益是否合理,我举证的材料还需要什么.
北京银行的医保存折丢了可以去北京银行补办即可,补办只能在区社保机构办理、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办理。持卡人社会保障卡遗失后确定无法找回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障卡真是挂失与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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