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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一九九六年七月发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的申请,商标局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个职...
办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人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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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2、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3、特殊标志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4、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5、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特殊标志的申请人是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依法对其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同时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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