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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劳动部《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96]40号)规定,“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
(1)原劳动部《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96]40号)规定,“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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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如果劳动合同法医疗期满的话,具体的话医疗期结束后,如果劳动者仍然无法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2、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6到12个月工资。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员工医疗期间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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