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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违约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无过错方积极损失的赔偿,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的...
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定解除,一种为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而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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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描述的情况,我认为还不能够从撤销买卖合同的角度来考虑。1、房子的市场价320万,不是权威的评估机构来评估的,只是中介估的市价,和成交价220万之间还还在不低于30%的范围内。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买卖才是可撤销的买卖关系,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还没到可以撤销的程度。2、房子当时已经实际过户,并且现在房子已经根据国家的拆迁政策拆迁了,补偿款也是根据政策来分配的,个人认为,这个房屋买卖的事情就已经结束。至于房东和债权人的借贷行为,与你无关,在你和买卖合同签订时,你如果完全不知道对方的实际情况,就可以认定是善意的买受人。3、如果这次你给了钱,还了房东欠的100万,以后其他债权人也仍然可以找你打官司。所以,你现在需要做的是,不用理会债权人和房东,如果对方有问题,让他去法院起诉。起诉的过程很麻烦,并且以我的个人经验来看,法院不一定支持买卖合同被撤销诉求。
结合审判实践,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原因概括如下:1、协议解除;2、根本违约;3、延迟履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将该房屋卖给第三方;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故意隐瞒出售房屋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出售的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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