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被交通运输部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申请终止经营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可向交通运输部申请退还保证金。交通运输部应将该申请事项...
现在船舶登记不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中的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明确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现在船舶登记不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中的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明确规定:船舶登记费停征。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交存的保证金,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下列情形外,保证金不得动用:(一)因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根据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或者司法机关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二)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的。有前款(一)、(二)项情形需要从保证金中划拨的,应当依法进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保证金不符合《海运条例》规定数额的,交通运输部应当书面通知其补足。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自收到交通运输部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补足的,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月十五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通知)。《通知》要求,从4月1日起,取消或停止征收中央设立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交通部船舶登记费和船舶及船舶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取消、停止或者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的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项目支出来解决。中央政府通过一般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资金保障问题。由此可见,原本由航运企业承担的费用现在由国家财政保障,这可能是暂时的措施。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1人已浏览
268人已浏览
182人已浏览
20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