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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婚后父母资助购房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2024-11-26
婚姻关系中,对于父母出资购买房地产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字下的情况,可以视为仅是对该子女的单方面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地产应当被视为夫妻中的一方个人资产。 但是,如果出资的父母明确表示这笔赠予是针对他们的两个孩子(即夫妻),则此项规定不适用。相反,如果一方的父母出资购房,并将所有权证书记录在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的名字之下,那么在面临离婚且涉及到房产分配的情况下,应当将其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公正的分割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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