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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的范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是否需要暂停采购活动,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26条的规定,即:“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政府采购合同能否行政复议,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 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是否需要暂停采购活动,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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