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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如何样规定的呢

2022-08-05
货物运单和港口作业委托单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 1、装货完毕前,港口经营人或作业委托人征得对方同意:船舶开航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港口经营人或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港口或运输费用,并支付已发生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用;作业委托人或托运人提出解除作业和运输合同的,应支付港口经营人、承运人已发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待时费; 2、装船完毕前,港口经营人或作业委托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作业量。船舶开航后,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到达港和收货人,但只能变更一次,同一运单的货物不得变更其中的一部分。对违反运输限制的货物,不办理变更。 变更运输合同后的费用,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按规定或商定结算,多退少补。 3、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传真),并随附有关证件。 4、合同中订有特约变更条款的,应按双方商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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