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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1、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2、荒芜土地2年以上的,不按时限交纳土地流转费的。3、不按合同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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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鉴证人:(签字盖章) 鉴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所谓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在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原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所谓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未履行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停止履行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集体合同政策问答 一般而言,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可以分为法定和约定的变更和解除: (1)就约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9条的规定,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2)就法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①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就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而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1条规定: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集体合同期满或者集体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集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立即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2、恶意荒芜土地的,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3、不按时限支付股权红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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