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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可以有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就属于从犯,依法应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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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构成特征有: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 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
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关于质证程序,在实践中,刑事证据一般会制成书面材料,包括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都是由办案机关制作成询问笔录或者讯问笔录,再拿到法庭上质证的。辩护人从审查起诉阶段时起,就可以阅卷、查看各种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提出质疑,或者向办案机关出具法律意见。所以,实践中的质证,其实是从审查起诉阶段就开始了。辩护人阅读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笔录后,认为被害人或者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则可向法庭申请让相关人员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讯问。组织卖淫罪的案件,因为涉及个人隐私,依据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是不公开审理的。因此即使证人、被害人出庭,接受交叉讯问,也不会公开进行,法庭上除了审判人员、控辩双方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代理人等之外,现场不会有其他旁听人员。希望以上回答能解答您的疑问。
区分二者的不同之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 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淫妇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 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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