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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之前,独资企业产生的债权债务应该由投资人个人的财产承担,受让人是不承担债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仅属于企业经营存续期间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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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哪个接受转让的人,傻到只愿意承担债务,不承担债权。转让企业时,对于原有债务的问题,是看双方协商的结果,如果协商结果是接受转让的人愿意承担所有债务,那所有债务就由接受转让人负责偿还,跟没有注销是一样的。。“企业转让”是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更换成其他人,由个人偿还,是企业名义的,有企业负责偿还;是法人个人名义的,是这家企业不再进行业务经营活动。如果同一个法人注销前一个企业,后来又成立一个企业,那么原有债务仍然是个人承担跟新的企业承担。如果新成立的“自然人公司”中,有不仅仅一位自然人,那么其他自然人不承担原有债务,那么债务就由原债务人承担。“企业注销”,企业还在经营。在双方协商转让的过程中,就要谈到债务债权问题;如果不愿意承担所有债务,没有任何不同,不同的是企业停止了经营活动。原有债务“企业注销”必须的手续就有“公示”、“清算”;但是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债务就是个人的债务。“企业转让”、“企业注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注销时的法定代表人等等企业状态
1、投资人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应由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共同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由此可见,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财产范围不仅仅限于企业财产,而是涉及投资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即债务由投资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所以,在处理债务时,如果只以企业为当事人,有可能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实现,还可能造成法院在执行中重新调查工商登记的情况,追加投资人为当事人。根据《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起诉时只起诉个人独资企业,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中止执行,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解散时又未通知债权人和法院,债权人在五年内又未向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就消灭,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在债权人向个人独资企业起诉时,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列为共同被告,如在执行过程中,企业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可以直接执行投资人的其它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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