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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传销,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在这里我就不得不说说他们的区别: 区别一:引进的时间不同,连锁销售是在传销被取缔后引进中国,(1998年)在传销...
连锁销售不等于传销!1、连锁销售就是企业的产品通过连锁店店铺销售的同时,有店铺,有广告,口碑式的宣传,订单式的销售,是一种先进的营销模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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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销售是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具体是指将一些特定的产品通过连锁的店铺进行销售,并由企业进行相关的推广,由销售员把商品推销给消费者,指引消费者购买一定量的商品,同时收取一定费用的一种营销模式。近年来,连锁营销往往又被和传销联系起来。因此,我国国务院对连锁营销提出了一些相应的管控方针,但法律法规对连锁销售仍未作出特别的规定。
连锁销售是二十一世纪中国商业经济的又一次重要改革,像我们大街上所见到的麦当劳.肯德基.还有国美电器.苏宁电器等等。就是厂家把产品生产出来,然后放到各个连锁超市来销售,它没有用五级三阶制与人际网络,只是商业领域的一种销售模式,它在各个行业都在运用,像餐饮.服务.商品零售都在运用这种模式,他提高了销售与服务效率,我们在生活中所遇到的运用五级三阶制与人际网路的,都属于传销,因为现在的人急于赚钱,就打着各种旗号进行欺诈。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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