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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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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 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的赔偿,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旅客或其继承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应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当旅客人身损害时有第三人造成时,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问题。如受害人选择合同之诉,铁路企业承担的是严格的合同责任,而非代偿责任,当事人无需举证说明铁路或第三人存在过错,就可获得铁路企业的限额赔偿。此时,受害人可在限额之外,仍可向第三人求偿。铁路企业承担的是合同之债,第三人承担的是侵权之债,二者对受害人承担的是一种不真正连责任。如果当事人选择铁路企业承担代偿责任(前提是铁路企业对损害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则应当选择侵权之诉,当事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第三人致害造成人身损害,铁路企业承担代偿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的赔偿,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旅客或其继承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应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当旅客人身损害时有第三人造成时,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问题。如受害人选择合同之诉,铁路企业承担的是严格的合同责任,而非代偿责任,当事人无需举证说明铁路或第三人存在过错,就可获得铁路企业的限额赔偿。此时,受害人可在限额之外,仍可向第三人求偿。铁路企业承担的是合同之债,第三人承担的是之债,二者对受害人承担的是一种不真正连责任。如果当事人选择铁路企业承担代偿责任(前提是铁路企业对损害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则应当选择侵权之诉,当事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第三人致害造成人身损害,铁路企业承担代偿责任。
1、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 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 3、本规定所称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4、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5、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6、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7、向外国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旅客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者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指定银行的挂牌汇率确定。 8、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答复。 9、旅客或者其继承人与铁路运输企业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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