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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致人损害的独立动作多为积极动作,如牛抵人,马踢人等;但在某些具有造成损害的特别危险情况下,动物的消极动作也可构成动物致人损害,如牛卧...
必须有动物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有损害事实。3、动物致害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主观上有过错。对于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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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动物致害责任,只是笼统地规定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并不区分具体情况。而在此之前,我国侵权法的事件借鉴前苏联侵权法的做法,对饲养的动物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豢养的野生动物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4].对造成损害的动物不加区分,一律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是不正确的。在美国侵权法上,对于动物的损害,就区别野兽和家畜、家禽的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对于动物的损害应当分为四种情况:第一,适用较低的无过失责任原则确定动物致害责任。例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其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应当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适用较高的无过失责任原则确定动物致害责任。例如,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以及野兽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除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外,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规定条文时,应当特别强调烈性动物,或者有攻击性动物,或者野兽等,更为准确。同时还应当规定,饲养上述动物的,应当进行警示说明。第三,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确定动物致害责任。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的除外。对于动物园的责任,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这样是可以的,另一种认为应当规定为较低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更为合适。我支持前一种意见。第四,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动物致害责任的补偿责任。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没有尽到惯例职责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人建议,对饲养动物进行娱乐活动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失责任,适用较高的无过失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才可以免除责任。
1、须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2、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致伤、致残或致死;财产损害是指动物致害行为引起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动物致害行为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可以适用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3、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动物致害行为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也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对于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是否成立的问题,可依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标准加以判断。4、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对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律赋于他们有严格管理动物的义务。凡动物致人损害,即推定其疏于管理,表明他们对动物致害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存在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同时不存在免责事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承担动物致害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分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和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这两种,举证责任也要分情况分析: 1、在一般情形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被人应当证明以下事项:有动物侵害的事实发生,该动物与责任承担义务人之间具有饲养或管理关系、造成了损害的后果、动物侵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责任义务承担人及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如果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应当证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2、动物园动物致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动物园对其无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动物园不能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责任,则推定其有过错,从而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则无须对动物园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饲养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举证分配,被侵权人除须证明侵害事实、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之外,还需证明导致其受损害的动物是相关禁止饲养的,而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了该危险动物。被侵权人无须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也无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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