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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了法释【2004】17号的司法批复,这个批复对于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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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虽因无法直接向刘某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法院也不能简单地驳回你的起诉,而应该通过报纸或其他方式向刘某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即使刘某不到庭,法院也可以根据你提供的证据作出一审判决的。
l、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2、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中,若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相关材料。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然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例如:王某因纠纷将李某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法院依照王某提供的地址向李某送达材料时发现该地址有误,经过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的地址,故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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