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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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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损害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供便利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向有关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投诉、批评、检举或者控告;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发现水行政许可有错的,应当主动改正。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水行政许可归口管理机构,承办下列事项:(一)组织制订水制度;(二)审查涉及水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三)审查和评价水行政许可的设定;(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五)承办有关水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交办的其他水行政许可归口管理工作。
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申请人认为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利害关系人认为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内承办该水行政许可的机构负责人决定,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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