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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水事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直接向有水行政许可权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本办法第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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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许可人在取得水行政许可后,因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化,要求变更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变更,制作《准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因有关事项的变更,会导致被许可人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准予水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准予变更,并制作《不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决定。仍符合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准予延续,制作《准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符合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条件的,不予延续,制作《不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前款决定应当在该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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