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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可否在范围内免责?

2022-11-01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条例》第1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上述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条款》所作免责不符合《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不应作为解决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免责争议的依据。其一,《交强险条款》是国务院授权保监会制定的,是授权性规范,其效力应低于国务院制定的《交强险条例》;其二,《交强险条款》对免赔范围作了不当扩大,表现在:对驾车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和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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