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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自动履行后,如何进行结案?

2024-11-19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各类案件的结局可能包括现行案件完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止以及案件撤销等。严格遵照法律规定,除了涉及财产保全裁定执行、恢复执行的特定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束过程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执行工作圆满完成时,案件被归类于“执行完毕”的范畴内;其次,在另行条件下,例如债务人确无债务可供履行或无法继续查找到相关资产等情况出现,该案件将被宣布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度,如果发现已经无法达成公正的判决结果或执行过程中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法官会做出正式“宣告执行终止”的决定;接下来,如果裁判文书由于各种原因失去了法律效力,法官也有权利将案件撤消;最后,出于种种理由,法官也可以拒绝执行某个特定的起诉要求或将之驳回。 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相关法规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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