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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按下列步骤和环节进行: 1.向被告人送达自诉状或口诉笔录副本,确定开庭日期,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出庭,公开审判的应先期公布有关事项等。 2.自诉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也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进行。 3.自诉案件可以调解。调解达协议的,应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在调解书送达以前,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可以再行调解,也可以宣判。 4.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双方当事人和解后,自诉人可以申请撤回自诉。对申请撤回自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准许,记入笔录并通知双方当事人结束诉讼。 5.当事人如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应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二审过程中,可以调解,也允许自诉人撤诉。 相关政策法规:(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自诉人死亡后案件程序在中止后根据情况审理。 2、自诉人在诉讼中死亡的案件应中止审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限期内愿意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变更自诉人,将其作为新的自诉人继续审理。 3、如果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逾期不表明态度或者被害人没有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则此类案件只能终止审理。4、被害人没有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而又确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除外),可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1、自诉人死亡后案件程序在中止后根据情况审理。 2、自诉人在诉讼中死亡的案件应中止审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限期内愿意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变更自诉人,将其作为新的自诉人继续审理。 3、如果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逾期不表明态度或者被害人没有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则此类案件只能终止审理。4、被害人没有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而又确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除外),可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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