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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办法概述

2024-11-13
1. 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经过考核并得到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有时候,诊疗护理行为也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其中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 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疏忽失职的情况。 3. 医疗事故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 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1.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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