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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应当防止扬尘,拆除作业应当采取湿式作业法;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河道。建设工地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配备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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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街巷、住宅小区,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二)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三)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四)公路、铁路、机场、地铁、轻轨、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六)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八)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九)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除前款规定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定期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并根据实际产生量,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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