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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

2022-09-11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街巷、住宅小区,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二)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三)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四)公路、铁路、机场、地铁、轻轨、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六)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八)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九)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除前款规定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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