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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培训;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移居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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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对象是特定群体,即工伤工人,旨在确保工伤工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和经济补偿。工伤工人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发生变化的,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果劳动能力完全恢复,不需要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工伤保险待遇应停止。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死亡工人的亲属也将失去享受相关待遇的条件,如享受养老金的死亡工人的子女达到一定年龄或就业后,失去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死亡的亲属,失去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等。第二,拒绝接受劳动能力评估劳动能力评估是残疾工伤工人享受不同等级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工人在治疗后相对稳定,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只有在劳动能力评估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换句话说,劳动能力的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工人可能无法从事原来合适的正常职业,甚至导致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也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工作。所有这些都必须通过劳动能力评估活动来确定。劳动能力评估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的交换工作和恢复工作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工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不能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工人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有鉴于此,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届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相关知识(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在下列情形下,职工停止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绝治疗的。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才能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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