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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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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确认公司的法人资格,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 第五条:公司法定住所为:公司股东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人民币(元)占总额%出资方式 *********************万元 100%现金 合计*******万元 100% 第七条:出资人:******************为有限公司股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盈利分配权:股东有权按照其出资所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得股息和或红利。 2、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在本公司因多种原因倒闭、解散或重组时,公司在清偿债务后,对剩余财产有权按出资比例参加分配。 3、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 4、监察权: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纪要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对会计表册提出异议。 5、诉讼权:股东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经营管理人员 1、越权行为;2、损害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行为; 股东有以下义务: 1、出资义务 2、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3、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 4、承担公司债务的义务 第八条:根据股东会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经股东推举 张文凯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任期壹年,可连选连任。 确定公司不设监事会,经股东推举**********为本公司监事,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关于监事会的权利。 监事任期壹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公司设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 (三)决定公司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工资、报酬。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审议通过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结算的方案。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十一)根据经营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二)对公司债务作出决议。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定期每年召开 1次,于每年 12月召开,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的决事规则如下: 1、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会前十五日将会议讨论的内容通知投资方各股东,投资方股东应亲自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2、股东会必须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投资方各股东参加,其形成的决议方为有效。 3、股东会决议事项除本章程规定的以外,其它决议以简单多数通过即为有效,对审议事项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执行董事增加一个表决权。 4、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为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投资方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九)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权力。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负责管理人员。 (十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总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 第十四条:本公司每年营业年度终了,由执行董事造具下列各项表册呈各股东认可: 1、营业报告书: 2、资产负债表: 3、财产目录: 4、损益表: 5、盈余分配或弥补亏损的提议。 第十五条:公司应按时缴纳应税款和按时参加登记机关年检验照。 第十六条:本公司年度总决算如有盈余应先弥补亏损,然后提取 10%法定公积金,提取 5%法定公益金。 第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终止: 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解散。 2、因经营不善,无力继续经营下去。 3、破产。 因前1、2款原因终止的,由执行董事提出清算方案,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后对公司进行清算。在缴纳应缴税款、清偿其他债务后,剩余资产按各股东比例进行分配。因第3款原因终止的,适应于破产程序。 第十八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股东会讨论补充。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股东签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报登记主管机关一份。 股东盖章: 年月日
《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是否退休,要根据公司章程。
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出资 时间出资 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其中货币出资 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年,由 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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