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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确认公司的法人资格,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
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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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由××××中心、××综合商社双方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特 于200×年××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 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北里乙××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水泥、建筑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 配件、饲料及原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家 用电器、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及自动化设备、五金交电、橡胶与橡胶 制品的销售;汽车维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服装、汽车配 件的生产、加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 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 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2 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综合商社出资额6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3.3% 出资方式货币 ××××中心出资总额560万,占注册资本的46.7% 其中:实物出资70万元 货币出资490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 3 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 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 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 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 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 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 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般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 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4 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 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二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 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 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 所而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 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猜况,并 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根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 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5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 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 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特。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 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 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 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 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长、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资人不得兼任 公司监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 事会选举产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 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 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部 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多会计年度终了时 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 7 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 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入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 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 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 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座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 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 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 ××××中心、
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具体内容,在不违反及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依股东共同意思表示进行确定。但是,按公司法的要求,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具体内容,在不违反及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依股东共同意思表示进行确定。但是,按公司法的要求,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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