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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关系到国家建设能否顺利进行以及被拆迁人的生产和生活。它与社会各方面利益密切相关,属于敏感而又十分普遍的社会问题。因此,国家设立专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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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拆迁补贴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对补贴金额是根据房屋价值、乔迁安置花费及因征收导致的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第十七条限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予以的赔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 (二)因征收房屋导致的乔迁、临时安置的赔偿; (三)因征收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予以补贴和奖励。
1、拆迁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主要责任。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的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和指导房地产拆迁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主要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省,自治区一级指省、自治区建设委员会或建设厅。在城市直辖市、市和建设镇)指房地产管理局。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一是指①对没有设立独立的房地产管理局的城市;②只有建委或者城建局作为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的城市,由当地人民政府授权建委,城建局作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使房屋拆迁管理的职责。二是指已设立独立房地产管理局,但同时设立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拆迁办公室应视为拆迁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主要责任是贯彻国家房屋拆迁管理法,制定当地具体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指导当地房屋拆迁,对拆迁纠纷进行行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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