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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的,双方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服务期,如未满服务期劳动者辞职的要赔偿用人单位违约金。但这部分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法》没有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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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服务期。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受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所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的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除违反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外,不得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员工入职时,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书,约定员工为公司服务不少于5年,否则按培训费支付违约金。公司收取员工培训违约金合理吗?《中华人民共同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雇主对劳动者的培训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职业培训,一类是专项培训。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劳动技能和熟练程度的普及培训。这种培训不能收费,也不能约定服务期。专项培训是为提高部分工人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而进行的个人培训。经过培训的工人一般比普通工人具有明显的知识和技能优势,相对不可替代。此类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如果单位未能按照合同提前离职,收取员工培训费,主要取决于培训涉及的内容及入职培训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涉及专项培训,员工提前离职需要支付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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