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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变更是对原保险合同存在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内容进行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广义的变更和狭义的变更,广义上的合同变更有主体、客体、内容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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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求有三个:一是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第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有: (1)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 (2)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变更是对原保险合同存在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内容进行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广义的变更和狭义的变更,广义上的合同变更有主体、客体、内容的变化,狭义的保险合同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被保险人的变更、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变更、对保险责任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缴纳方式等等均可以做出变更,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民法典及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通常投保人根据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向保险人提出变更申请,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就可以变更合同。另外根据的规定,以重大误解、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机构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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