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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
工伤员工的工资发放标准是按其原工资福利待遇来计算的,其工资待遇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一般不包括加班工资,因为加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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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正常工作的工资待遇发放,一般为12月,如需要延长,须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治疗终结后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能力鉴定且定残后,由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保局办理工伤报销手续后,由工伤基金支付伤残赔偿等费用,如单位未为受伤者办理社保的,原由工伤基金支付伤残赔偿等费用全部由单位赔偿。
一般是参照月度平均工资,相关依据参考如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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