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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易县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易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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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住房保障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申请准入、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基本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出租和出售保障性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规定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的用于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资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统筹集约使用:(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二)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三)按规定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四)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五)社会捐赠的;(六)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其他方式筹集的。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和使用要求,、腾退和收回保障性住房的情形和处理办法等内容,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应当载明政府与承购人的产权份额,承购人取得全部产权、转让、腾退的情形以及政府回购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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