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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
特殊侵权责任又称“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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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赔偿种类有: (1)停止侵害,指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 (2)排除妨碍,指排除侵权行为对权利正常行使所造成的妨碍。 (3)消除危险,指采取一定措施消除侵权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可能带来的危险。 (4)返还财产,指将非法侵占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 (5)恢复原状,指将财产的状况恢复到侵权行为未发生前的状况。 (6)赔偿损失,指支付一定的金钱或者实物赔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指消除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10)赔礼道歉,指侵权行为人以一定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
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从加害人的角度看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承担行政侵权责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及存在过错的公务人员。 行政机关在做出违法行政行为之后,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违法行为做出的实际主体并不是行政机关这一并无实际行动和思维能力的组织,而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务员。由于公务员的行为是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因此在发生侵权之后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因此行政侵权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但是,在行政机关承担了责任之后,由于过错是由某个特定的公务员做出的,因而行政机关还可以追究该公务人员的责任,所以实质上承担行政侵权责任的很可能还包括公务人员个人。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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