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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团体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参观、考察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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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及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收集、整理和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五)对政府给予的补助按照规定使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场所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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