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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
当事人想迁移户籍,需要本人或户主,凭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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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用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书;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5)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2、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8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3、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其他相关证明。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从农村搬迁到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招聘证明、学校的招聘证明或城市户籍登记机关允许搬迁的证明,向常住地户籍登记机关申请搬迁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常居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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