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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非法占有将会按照我国《刑法》当中的侵占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79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将保管的他人的财产非法占为其有数额达到较大并且拒...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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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是指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将其转归自己或第三人“非法所有”并排除权利人所有的一种主观愿望。 1、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仅指“恶意占有”。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就具有不同的含义。根据民事法律的相关理论,“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也没有取得所有人的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其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2、刑法上的“占有”是指“所有”,不是民法上的“占有”。刑法上的“占有”,既包括了民法所有权中“占有”的权能,也包含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不仅限于民法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占有”权能。因为诈骗行为人不仅仅是谋求“占有”公私财物,更主要的是使用。处分或利用该财物收益。仅是“占有”而不去使用、收益和处分,这种诈骗对行为人毫无意义,行为人决不会甘冒触犯刑律、遭受刑罚处罚的危险去实施仅以“占有”为目的的诈骗。因此,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以非法所有为目的”的含义相同。 3、这种非法“所有”是行为人的主观愿望。刑法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以非法所有为目的”,但这种“所有”只是诈骗行为人的一种主观愿望,是其追求的一种“理想”目标,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行使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在某种情况下,诈骗行为人并未行使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任何一项权能,也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诈骗预备或未遂;有时诈骗行为人只行使了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某一项或几项权能,亦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在不同罪名中程度不同。从犯罪主观要件角度来考察,刑法学意义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中的“占有”,有时表现为民法上的“占有”的形态,有时表现为民法上的“所有”的形态,有时甚至比民法上的“所有”具有更深更广的内涵。
侵占罪数额较大绝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成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本罪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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