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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只存在于犯罪集团之中,是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实际上只存在于聚众犯罪之中,并且起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3.在犯罪集团或者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以前有句话叫法不责众。 那么钻空子的人就会把罪恶影藏在人群中,把小团体当成保护膜和安全岛。有很多案例都是一群人把少数人致残致死,因为证据和其它原因排查困难,认定困难,造成罪犯逍遥法外,一个人犯罪抓到现行可以执行,很多人就说不清了。 这更助长了团伙作案,而且团伙作案的规模和社会影响更巨大,对受害者伤害更深,受害人往往陷于现场中不知所措,再加上警力不能很难第一时间及时赶到,后果往往是很具有悲剧性。以前有很多类似案例,比如前几年的邪教徒同家人在快餐店杀人,很多网友就谴责警察为什么来的很迟。 所以我们可以设想,如果犯罪团伙的人非常多,到了警力相比之下足的情况,那么营救受害人的可能性就会更小。在调动特警和其它设备的过程中,受害人会承受更多的折磨和损害。 总而言之,犯罪集团,性质更恶劣,必须严厉打击,不放走一个坏蛋!若是众犯,则必责众。要让公民找回安全感。
《刑法》第25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6条的第一款:【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6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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