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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根据...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可以监视居住:(一)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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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监视居住的执行和监督,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住所执行;无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但不得在拘留场所或者特殊处理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外,应当在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适用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依法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抵消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天,抵消刑期一天;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天,抵消刑期一天。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地方;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与他人会面或者通讯; (三、传讯时及时到案; (四、证人作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疑人、被告。
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情形是重大贿赂犯罪,衡量“重大”与否的标准有3个,贿赂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第二种情形是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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