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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法律

2022-01-04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监视居住的执行和监督,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住所执行;无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但不得在拘留场所或者特殊处理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外,应当在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适用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依法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抵消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天,抵消刑期一天;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天,抵消刑期一天。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地方;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与他人会面或者通讯; (三、传讯时及时到案; (四、证人作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疑人、被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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