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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是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
劳动争议的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是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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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是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解。在此期间,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宣布调解不成,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当劳动争议双方通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自愿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时,就产生了调解的有效性。《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效力上有两个方面:(一)调解协议由双方自愿达成。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而应自觉主动遵守和履行。(2)协议是自愿达成的,由群众调解机构主持,因此达成的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是强制执行。总之,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六大亮点如下: 1、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2、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3、仲裁管辖体现了合同履行地优先的原则; 4、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5、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 6、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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